救助主体包括政府官方救助,和士大夫个人行为、普通富民豪商、僧侣、妇女等民间力量,都参与到社会救助体系中,不再是仅仅依赖朝廷救济。
也就是说政府与民间相互配合,政府在救荒、积贫积弱等社会保障体系中起主导作用,民间力量是对官府在保障救助中涉及不到,或有待提高方面的有益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