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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个人自由的理论基础

人气:379℃/时间:2024-02-03 00:09:48

(1)伤害原则

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把人的行为分为自涉行为和涉它行为。前者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或者仅仅伤害到自

己,后者影响到别人或者伤害到别人。密尔认为只有伤害别人的行为才是法律检查和干涉的对象,未伤害任何人

或仅仅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简言之,社会干预个人行动自由唯一的目的是自我保护,只有为了

阻止对别人和公共的伤害,法律对社会成员的限制才是合理的,可以证成的。

(2)法律家长主义

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也称父爱主义,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家

长式的法律强制是指为了别强制者自己的福利、幸福、需要、利益和价值,而由政府对一个人的自由进行的法律

干涉。如禁止自杀、禁止决斗、强制戒毒等法律法规都是该原则体现。

(3)冒犯原则(违背公序良俗)

冒犯原则的基本思路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这里的冒犯行为是指使

人愤怒、羞耻或惊恐的淫荡行为或放肆行为,如人们忌讳的性行为、虐待尸体、亵渎国旗。这种行为公然侮辱公众的道德信念、道德感情和社会风尚,因此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的合称。其中公共秩序,系指国家社会之一般利益;其中的善良风俗,

系指社会的一半道德观念。换言之,公序良俗原则就是对民事活动当事人尊重国家社会之一般利益与一般道德要

求,但事实上,两者的内容几乎完全一致,都以社会和国家的健全发展为目标,因而在理论与实务中往往不区分

两者而合称为公序良俗

(4)法律道德主义原则:

法律道德主义的基本思路是:一个人的行为只要违背了一个社群所接受的道德准则,就应该受到法律的禁止或者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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