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火灾自动报报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的要求,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层建筑和内部装修的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2平方米;
2、二类高层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楼的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
3、一类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8平方米。
当消防控制室与保安监控室合用时,消防控制室的面积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加上保安监控设备安装、人员值班等所需要的面积之和。
只要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系统的,或设有自动报警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不论建筑面积多大均应设置单独的消防控制室。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4.3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