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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强化行业协会 从中实现 营利

人气:282℃/时间:2024-05-05 21:17:15

1.从新的视角审视行业协会的地位和性质,并促进其在立足国情基础上的转型和改革。

2.从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和中介性中实现“营利” 针对行业协会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其对策思考伴随着我国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深入和我国加入WTO,我国的行业协会的发展形成了多成分、多形式的格局,并且由体制内的政府督办逐渐过渡到体制外的自发自愿组建。

可以说,当前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处于建国后的历史最好时期,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都不可与以前同日而语。

我国行业协会发展模式具有一些先天的弊端,协会的成立绝大部分是依托行业主管部门。

一方面,行业协会自身还没在市场中找到应有的坐标,缺乏被行业内部企业广泛承认的基础;另一方面,有的行业协会被设置为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部门分流人员的“过渡组织”。

浓烈的行政色彩必然直接影响了行业协会的经济职能,因为经济职能才是其存续的价值所在。

相应地,大多数的行业协会在职能定位上多偏重于为政府服务,有的则被视为所谓"二政府",并不能真正反映行业的问题和要求。

具体说来当前我国行业协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功能上存在一定缺陷。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到,行业协会的产生发展实际上是在行业管理领域中政府退而协会进的过程。

所以行业协会在运作时必须首先代表企业,服务企业,而非为政府服务,甚至成为政府的附庸。

但是我国的行业协会长期以来有所谓“二政府”的称谓,在与公共行政机构交往中丧失了自己独立的地位,很难完全有效地行使自己应该具有的调研建议、维权、信息交流与发布以及独立地与政府谈判协商等职能,反而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政府管理企业的“助手”和“工具”。

本应代表企业,为维护企业利益而存在的行业协会却将大量精力放在“管理”其成员企业上。

这从本质上讲不符合社团权之来源的法理,因为社团权来源于社员的授权行为而非其他外部主体,所以行业协会应该服务而非单纯管理其成员企业,应该试图制约而非听命于政府。

当然,我国之所以会形成这种独特的行业协会运作模式有其自身的文化传统和国情因素,在此不作赘述。

应该结合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新趋势,从经典社团理论的角度对中国计算机网络协会的地位性质有一个重新认识,从而全面重构协会的功能体系。

首先,应该改变过去协会功能过于单一的局面。

我国行业协会长期以来一直过于偏重管理职能,当然这并不是意味着管理职能不需要,但决不应局限于此。

世界各国的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从来就不是“管理”而是“服务”和“自律”。

因为行业协会本身就是利益需求多元化的产物,不仅成员企业之间的利益要求不会完全一致,即使为了所谓“共同利益”而走向联合的行业组织为了满足企业的利益需求而行使的职能也不会是一成不变的。

所以管理是必要的,但是这里的“管理”应该是行使一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行政机构中分离出来的调控职能,而绝不是倒行逆施地成为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经营自由、控制行业运作甚至滋生与权力寻租的帮凶。

成员企业的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必须以行业协会职能扩大、功能多样为保障。

所以当务之急是扩大协会的功能职权――说到底也就是一个政府放权的问题。

真正让行业协会行使一部分原政府行使的职能,如制定行业标准,监督成员企业执行产业政策,信息咨询与发布等等,使得协会真正代表企业,服务企业。

其次,拓宽协会的功能范围的同时,明确其与行政机构的权限划分。

现实中政府在转移职能时,可能将原先一些不合理的职能转移到行业协会,利用其控制成员企业或维持行政性垄断。

这就要求在法制上明析政府、协会以及企业自身的权限,各个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作为协会来讲,应该成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中介,不仅和政府而且和成员企业之间都要保持合理的距离。

有独立的人格才会有独立的权利,从而独立地行使权利并承担责任。

2.协会的权力来源和人员组成结构缺乏清晰。

行业协会依其权利来源一般分为授权型和自发型两种。

我国的行业协会尤其是授权型行业协会,其权力来源于政府的授权。

有学者指出行政机构对行业协会的委托授权实质上不过是将一些本应还权于市场和社会的权力从政府的一个口袋挪到另一个口袋而已。

而相应接受委托授权的行业协会其权威之取得也是建立在这样一些行政性垄断授权的基础上而非市场中的企业的心理认同。

针对上述缺陷,有必要改变行业协会的权力来源方式,把协会建设成为“官民协调体制”中连接政府和市场的中介。

协会作为独立主体应该向政府昭示其独立性、民间性,向成员企业昭示其集体性。

在人员组成上必须把人事权交给企业本身,应该充分体现行业协会的代表性。

严格说来,在职官员应该远离行业协会,也不能间接地对行业协会的人事组成变动发号施令。

3.协会的财政盈利能力缺乏。

如果经费来源问题不从根本上得到合理解决,那么协会的独立性就只是一句空话。

在这一点上,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做法。

一般说来,非营利组织的经费来源于会费、各方的慈善支持、公共部门的支持以及自身服务的收入等。

在美国,非营利组织的绝大部分的收入来自于其服务收入(56.6%),公共部门的支持和慈善支持分别只有30.5%和12.9%,其大部分经费来源于服务收入的事实充分反映了美国的市场机制的发达和市场竞争观念的深入人心。

而在德国,非营利部门以具有强有力的政府支持为显著特征,同时反映了其长期的与所谓“补贴原则”相结合的社会福利政策。

德国的非营利部门的经费中来自公共部门的收入高达64%,远远高于40%的世界平均水平,而来自慈善支持和会费的仅为3%和32%。

在日本,会费则占其非营利部门经费的主导部分(52.1%),慈善收入仅占2.6%,但由于日本长期以来国家主义与合作文化的传统,来自公共部门的支持也达到了45.2%.通过上述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各国的非营利组织的经费来源比例实际上和该国的国情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息息相关。

但是其来源大都是分散的、多元化的,而非仅仅来源于单一模式的支持。

通过对数据的进一步研究可以看出,会费主导型的经费模式主要集中于商业性、职业性组织与文化娱乐领域的非营利组织,而公共部门支持主导型的经费模式则主要集中于卫生保健、教育、社会服务等福利领域。

因此,协会经费来源应该借鉴美国非营利组织的做法。

经费来源应往分散化、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除去会费收入以外,协会更应注重非会费收入。

非会费收入主要有开展培训、信息咨询服务、编发刊物所得,接受政府委托进行调研而收取的费用,政府机构的拨款或某些企业和个人的赞助、捐赠,以及其它法律许可的收入。

收入多元化对于增强协会的经济实力,扩大服务范围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防止演变为“乱收费”。

行业协会的性质主要有非营利性,中介性和特殊的公益性。

其中我们从非营利性和中介性中挖掘中国计算机网络协会的盈利模式 1.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

所谓非营利性并非指行业协会完全不营利(事实上行业协会的活动中有很多都是带有一定商业性质并可能产生利润的),它只是不得将获得的利润和收入分配给成员,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

2.行业协会的中介性。

它主要体现在行业协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进和保障国家和企业相互沟通的作用,“中介”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事物间相互作用的连接纽带和传递者,行业协会能够也应当成为沟通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市场关系的中间桥梁。

结论:以围绕企业“人、产品、财”提供有价值服务的多元化营利组合,其中包含:1. 人才引进2. 企业培训3. 产品研发渠道咨询4. 产品原材料采购5. 政府行政公关6. 品牌推广媒介整合7. 建立自有行业推广媒体8. 企业信贷融资担保 同时为保障以上营利项目的有效实施,在协会的组织结构上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针对内部结构,应增设具备以上专业知识的统筹人员。

在人员增设出现限制的时候,建议开放协会的外协政策,整合吸收具备以上项目操盘能力的专业公司作为协会的长期合作团队,以激励的机制引导外协团队围绕协会的核心战略目标共同双赢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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