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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7条

人气:330℃/时间:2024-04-12 16:57:31

第五十七条 【证人作证的内容与方式】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出庭作证的证人陈述证言的要求,确定了有关证人证言的排除规则。

本条第一款是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排除传闻的证据的适用,是基于传闻证据真实性、可靠性欠缺的考虑。因此除聋哑人外,证人应当以言辞方式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证人出庭作证,不得宣读其事先准备好的书面证言。

本条第二款是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即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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